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福州仓山区、晋安区诸多老房拆迁新建。而就老房拆迁,政府亦是作出了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规定。而为大家所知的,想必就是基于享受人口基本面及保护政策而分得的每人45㎡的安置补偿。那么,什么是人口基本面积保护政策?家庭成员因此分得的45㎡补偿又能否在离婚诉讼、分家析产诉讼中进行分割呢?
一、什么是人口基本面积保护政策
所谓人口基本面积保护政策,即是《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规定:“三、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2004年10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符合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被拆迁人,在协商期限内搬迁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45平方米进行安置。45平方米安置部分给予房屋区位补偿费、搬迁奖励和拆迁安置人口补助费。拆迁安置人口补助标准由拆迁人根据拆迁项目的实际确定。”那么,想要享受人口基本面积保护政策,又该符合怎样的条件呢?
《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规定:“四、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
(一)户籍在本村,在1984年第一轮或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资格承包本村土地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以下简称农经合成员);
(二)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的常住人员;
(三)户籍在本村,与本村农经合成员结婚且在本村生活的常住人员;
(四)户籍在本村,由农经合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常住人员;
(五)户籍在本村,因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常住人员;
(六)原户籍在本村,因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七)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读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及户口外挂的中小学生;
(八)原户籍在本村,因被判徒刑的服刑人员;
(九)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学迁出,现已毕业且户口在本市的,在本市没有其它福利性住房(没有它处公有住房使用权、没有已购公房、没有将已购公房出售、没有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没有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的常住人员;
(十)原户籍在本村,因征地等原因就地农转非、在本市范围内无其它住房的常住人员;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因此,男女双方结婚,女方将户口移至男方户籍内,该女方亦可享受人口基本面积保护政策。
二、人口基本面积可依法分割、继承
若夫妻双方在取得上述人口基本面积保护补偿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对于该补偿面积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根据福州市仓山区现有的众多案例总结而言,法院均一致认为被拆迁人拆迁安置补偿取得的房屋总面积实际是家庭成员每人各享受45㎡组合而成,因此,家庭成员各应享有45㎡的份额。若夫妻离婚的,女方有权要求分割取得属于其个人的45㎡份额。若家庭成员中有人在分得相应面积补偿后死亡的,对于该部分亦属遗产,可通过《继承法》相关规定进行继承分割。
三、独生子女所享受的增加的一个人口基本面积属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规定:“六、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其独生子女户籍在本村的家庭,可增加一个人口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
独生子女户的认定,以《独生子女证》及镇计生办证明为准。对确系独生子女户、因独生子女年满14岁不能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经镇计生部门初核并经区计生部门认可后,可按独生子女户认定。”独生子女可增加一个人口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即独生子女加上父母即有4个人口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那么,在此情况下,夫妻离婚的,对于增加的这个人口基本面积又能否要求分割?实务中,法院认为该增加的人口基本面积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即各占50%。
四、安置房已出售的如何分割
但生活中,亦存在此种情况,被拆迁人为公、婆一方,后一方死亡,媳妇要求对拆迁安置补偿进行分割,但安置房屋已被出售的,此时又该如何分割?对于已经出售的安置房,且出售时间距离诉讼时间不长的,则参照出售价款计算出每平方米平均价款,再乘以相应面积得出相应补偿款,由被拆迁人支付予媳妇。或是通过评估等方式确定房屋现值,确定每平方米价格进而计算出相应面积补偿款。
但对于需要支付的安置房购房款此前已由被拆迁人代为支付的,则应从最后确定的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蔡思斌 律师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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