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分手后,双方因恋爱期间的定情物及一方支取存款问题走上法庭。3月16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返还财产案进行了审理。
2005年8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在网上相识,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随后刘某发动爱情攻势,不仅送给王某一部价值2000元的手机作为定情信物,还携带1300元的礼物登门拜访了王某的父母。为了博取王某的欢心,刘某甚至将自己的存折交给王某保管。
2006年3月16日,刘某发现自己的存款被人分多次支取了8000余元,他找到王某问钱的去向,王某感到刘某对她并不信任,提出分手。而刘某对王某也感到很失望,同意分手,但要求王某归还存款及他给予王某的手机及礼物。王某没有答应,双方为此走上了法庭。
张湾法院审理认为,未经同意取得他人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刘某让被告王某保管存折,且告诉了存折密码,但刘某并未授权王某代其取款。所以,王某在未受委托的情况下,取走刘某存款8000余元,并拒不返还,侵害了刘某的合法财产权,应当予以返还。刘某送给王某手机一部及价值1300元的礼物,实际上是赠与行为,王某接受了赠与,且该赠与合同也无可撤销的情形,所以被告王某不用归还手机及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