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甘肃一女子因宫外孕接受手术,部分子宫被切除。然而身体的创伤还未愈合,她等来的却是丈夫狠心提起的离婚诉讼。对方不仅要求结束婚姻,还列出一份“退款明细”,要求她返还彩礼、金饰乃至婚姻期间的转账,总额超过21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方需返还30%彩礼及两个金手镯。
判决一出,许多网友感到难以接受:“不结婚,哪里来的宫外孕?婚姻带来的身体损伤,谁来赔偿?”“女子因他宫外孕切除部分子宫受到了精神和身体的双重伤害。法院判其返还部分彩礼不公平。她的精神和身体损失应该如何判?”“为了婚姻失去健康,换来的却是起诉离婚和追讨财物,这到底是一场感情,还是一桩明码标价的交易?”
站在情感与常理的层面,这份判决确实让人难以全然接受,但法律自有其裁判的逻辑与尺度。对于该类案件,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并不少见。我们上周分析过一起类似案件《同居期间女方二次流产且子宫受损,分手男方诉请返还彩礼未获支持》,该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女方在手术后身心受损,此时要求返还财产显失公平,该案的判决相比本案来说,更有女性权益关怀一些。
那么,为何在这起案件中,女方需要返还部分财物?从法律层面看,尽管双方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婚姻关系未能持续稳定,因此男方主张返还彩礼具备一定依据。但同时,法院也注意到女方身体遭受了永久性的损伤,若判决女方全额返还彩礼,对女方显然不公平,因此才酌情确定了30%的返还比例。
至于金饰的返还,则更多是基于其作为彩礼的特定性质:通常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且具有保值性与可返还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判令归还。
很多人都会疑惑,女方遭受了如此严重的身体与精神损伤,仅仅依靠降低彩礼返还比例,是否真的足以弥补她的损失?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但彩礼返还与损害赔偿属于不同路径,女性在类似处境中仍可寻求其他法律救济。例如,若因手术影响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主张离婚经济帮助。若男方在女方患病期间未尽扶养义务,或存在其他过错,也可尝试主张损害赔偿。这一切,都需要女方有意识地留存医疗记录、费用凭证及沟通证据,在法律框架内为自己争取应得的支持。
每一起这样的案件,都在提醒我们,婚姻不仅是情感的联结,也伴随着现实的风险。女性在投入一段关系的同时,也需要保持一份清醒的自我保护意识,包括对身体健康的谨慎呵护、对重要证据的留存整理等。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21年2月7日举行订婚仪式,于2021年2月9日举行婚礼,2023年1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至2022年,双方同居生活期间通过微信互相给对方数额不等的金钱转账。婚后,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期间,原告通过微信给被告相继累计转账46500元。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累计约2年。2024年5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原告为了与被告缔结婚姻,在订婚时,原告给被告给付了彩礼120000元、“见面礼”20000元,购买老庙牌黄金项链一条、老庙牌黄金手链一条、老庙牌黄金戒指一枚、老庙牌黄金手镯一个(约32克)。2023年被告将老庙牌黄金戒指、手链、项链兑换一个老庙牌黄金手镯,并告知了原告。
被告与原告生活期间怀孕,被告系宫外孕,被告于2022年9月16日做了宫外孕手术。双方至今未生育子女。2024年9月2日被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法院观点:
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判定双方是否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审查要件。本案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导致双方于2024年5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致使夫妻感情出现不和。
双方至今未生育小孩,双方于2024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没有任何金钱的转账来往,且本案被告于2024年9月2日向甘谷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次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现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彩礼、见面礼及三金问题。彩礼及三金是男女双方基于当地风俗,为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一般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较大数额的财物。本案双方于2021年2月7日举行结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20000元、“见面礼”20000元及“三金”。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正确处理矛盾,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至今一直未生育子女,被告应当给原告退还彩礼、见面礼及三金。原、被告虽然于2021年2月举行订婚仪式,但是双方已经实际在一起共同生活2年之久,且被告与原告生活期间怀孕的情形,本院酌定由被告退还原告彩礼与见面礼金额的30%及返还“三金”中的手镯。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转账金额50000元的问题。本院查明原告给被告的转账发生在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之间,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正常的夫妻经济交往,现原告以离婚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转账50000元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转账50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颉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颉某某彩礼款42000元;
三、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颉某某老庙牌黄金手镯(约27克)和老庙牌黄金手镯(一口价)各一个。
案例索引:(2025)甘0523民初4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