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号 鹿城法院 浙江天平
来法院打离婚官司
婚还没离明白
夫妻俩就都受到了法院处罚
因为他们
一个迟到!一个说谎!
迟到、说谎……这些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要不得,在严肃的庭审中更要不得,后果很严重!近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对一起离婚诉讼中迟到的被告进行了口头训诫,对虚假陈述的原告作出500元处罚的决定。
10月15日下午,鹿城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姜女士诉被告洪先生离婚纠纷一案。
庭审开始15分钟后,被告洪先生才出现在法庭。“路太堵了,所以才会迟到……”洪先生以堵车、找不到停车位为自己开脱。
对于口头训诫,被告洪先生表示吸取教训,一定会认真对待庭审。
铮铮训诫尤在耳
谁料,在法庭调查过程中
原告姜女士对于案件事实作出了虚假陈述……
原告姜女士与被告洪先生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收入归各自所有和使用,无子女。
姜女士称两人因为情感淡薄,婚后聚少离多,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而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法院判决二人共有的房产归其所有。
与此同时,姜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由洪先生书写,上面载明,洪先生自2020年1月起每个月向姜女士支付2800元,如果没有支付,其愿意净身出户。
被告洪先生称,为了让姜女士安心,挽回婚姻,所以才向其出具这纸承诺书。对于每月支付的2800元,其称自己已经付了3个月,后来因为双方吵架,4月份开始就没有支付了。
“他都没有付过。”原告姜女士坚称洪先生从未支付承诺书中的款项。
“原、被告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如果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请原、被告重新回答。”对于原、被告不同的说法,经办法官再三强调了如实陈述的义务。
“被告付了一个月。”原告姜女士这下改了口。
“我付了三个月。”被告洪先生坚持自己已经付了三个月。
法官现场核实了洪先生的微信转账记录,转账记录显示,洪先生在2020年1月1日、14日、24日,多次转账给原告姜女士,被告洪先生所称属实。
面对当庭质证,姜女士无法自圆其说,承认上述转账情况属实。
针对案情焦点,原告姜女士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经法官多次明确提醒其需对陈述真实性负责后,仍作虚假陈述,有违诚信诉讼原则,遂对原告姜女士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10月21日,原告姜女士缴纳了罚款。
目前两人的离婚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5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