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认为,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且发生交通事故时,原、被告夫妻关尚在维系中,该笔赔偿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张某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获取的十级伤残的赔偿金是肇事车辆对个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偿,应属于个人财产,原告不应分割。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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