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男方离婚十年才想到探望孩子,作为父亲显然失责。女方所述“孩子不知道生父是谁,把继父当生父”完全有可能是客观事实,毕竟男方只在孩子1岁时有过陪伴,孩子怎么可能会认识呢。但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显然无法成立,因为探视权是父亲享有的法定权利。
不过本案子女已经年满十二周岁,法院在判决时其实也应该考虑孩子个人意愿。虽然法律赋予父亲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才是法律最优先保护的。如果孩子不愿意接受探视且认为父亲探视会影响其日常生活。那基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法院同样有可能不会支持探视。不过如果女方一定要让孩子出面,这样直接将孩子推向亲生父亲的对立面,可能也会给孩子造成一定心理负担,对孩子健康成长也同样不利。
案情简介:
2015年,小帅与小美调解离婚,约定2岁的儿子小明由小美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小美再婚后携小明组建新家庭。小帅定居外地,在小明出生及1岁时有过陪护与探望,离婚后就再未支付过抚养费且长期失联,2022年小帅要求探视被小美拒绝。2025年,小帅遂诉至法院主张探望权,要求每周探视及寒暑假共同生活。小美称小帅离婚后未履行抚养义务且未探视,构成遗弃;小明现随其再婚家庭生活,视继父为生父,不知道小帅存在,强制接触将造成心理冲击。小帅则称离婚后一直无法联系上小美,只能通过联系小美的家人了解孩子的情况,并表示过曾多次要求探视,但被小美拒绝。
法院观点:
依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双方离婚后,小帅作为不直接抚养婚生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小明的权利,小美有协助的义务。小美所述其现任丈夫视小明为己出,小明一直视继父为亲生父亲,现家庭融洽,小明生活美满,也是法院所期待看到的结果。小美担心小帅的探望会破坏这种关系,虽情感上可以理解,但小美应明白父母子女的亲缘关系是不可人为阻断的,不让儿子知晓亲生父亲的做法并不必然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随着孩子的成长,知晓真相后可能会对自己的父母产生误解,反而不利于未成年人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小美所述关于小帅未支付抚养费问题,因离婚时明确约定抚养费由小美承担,故不构成遗弃,亦非中止探望权事由。
法院认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有赖于父母双方基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共识,相互配合,相互尊重,努力减少因大人分歧给孩子造成的伤害。从孩子未来的教育、生活等方面出发,多一份爱多一份保障,现小帅明确表示要求探视的意愿,且无法定阻止事由,法院综合小明生活环境、学习情况,考虑到其对生父小帅仍为陌生,需给予其一定接受时间,对其要求探视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小帅要求长时间将小明带离居住地进行探视的方式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帅自2025年7月起于每月的第一个周日在小明居住地(或双方协商的其他地点)探望一次,小美应予配合。
索引案例:湖南高院公众号 《离婚后要求探视孩子,对方以孩子不知生父是谁为由反对探视,法院这份判决给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