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纪元) 结婚10天就闹离婚,窝火的男主人公怒上法庭:还我彩礼!
短短10天内,妻子要么回娘家要么上夜班,她是否逃避了同居义务呢?如果是,她就得退出彩礼。
翔安区的陈东和郭美经人介绍相识,了解不深,匆匆登记,并在2004年12月19日举行了民俗婚礼,之后郭美才开始住进陈家。
6天后,小夫妻就大吵了一架,郭美愤而回娘家。同年12月30日,郭美再次回到陈家,但两人仍是吵闹不断,郭美再次离家,两人从此分居。
郭美先上法庭,要求解除婚约。陈东愿意离婚,他说,我俩结婚就10天,而且这10天中她还多次跑回娘家,此后就分居、闹离婚。
陈东觉得自己很吃亏,他要郭美还他聘金1.98万元、“衣服钱”2万元以及金戒指等物品。郭美却称,她家分文没收彩礼。郭美是否收取了陈家送的彩礼?两证人说,郭家确实收了,当天郭美本人不在,郭的父母将钱收下了;媒人陈某约也说收了。
近日,二审法院采纳了陈东的部分说法,认为郭美家收了聘金1.98万元、“衣服钱”1200元。
陈东说,郭美为举办婚礼请了不到15天的婚假,却提前上班且都是夜班,她是逃避同居义务;而且,郭美多次回娘家,应认定双方未共同生活。
郭美说,他曾经被陈东殴打,怕白天去上班太尴尬,所以才上夜班。而两次回娘家,一次是被陈东赶出家门,另一次也是吵架才离家的,并不是逃避同居。
登记了,算不算婚后“共同生活”?法律界认为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此案,厦门市中级法院的说法是,陈东和郭美虽然登记结婚且也举办了婚礼,但一起同居仅仅10天左右时间,没有夫妻间共同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已经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
近日,终审法院判定郭美应当退回彩礼21000元。
[来源: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