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妻子产生矛盾,宋某盛怒之下把自己位于北京门头沟的房产卖掉,得房款50余万元,后携房款只身出游。妻子与之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奈何宋某先挥霍后隐匿再拒执,被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因感情不和,2005年、2007年,其妻两次起诉要求与宋某离婚,后因宋某下落不明撤回起诉;随后,宋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以54.5万元的价格转让,并携带房款出走。2009年期间,离婚诉讼再次被提起,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宋某给付其妻共同财产折价款28万元。判决生效后,宋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于2010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依法对宋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要求宋某提供54.5万元去向,宋某则始终称已将卖房款早已全部挥霍,至于是如何挥霍的,宋某未向执行人员做出合理解释,随后,宋某下落不明。当执行法官查获知宋某回家后,“突袭”搜查了宋某的居住地,并查获现金17000余元,存折、银行卡13个,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并依法对宋某采取了拘留措施和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当法官问及房款给付形式时,被告人坦言系现金交易;法官追问房款具体去向时,被告人答:“我背着它们(指房款)去了南方。”法官再三向被告人核实,被告人均一口咬定自己随身携带50余万现金只身到南方旅游。当问及被告人携带巨额现金舟车劳顿难道不怕丢失吗?被告人语出惊人:“不怕”,随后坦言:“现在想一想,自己当初确实猛了点儿”。法官随后追问被告人具体去了哪些地方,被告人却支支吾吾答不上来,仅笼统地说去了南方;当法官问及有无出游差旅、食宿、景区门票等各类开销票据,被告人表示没有。
在整个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情绪低落。在最后陈述阶段,当法官问及被告人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说的,被告人表示:“无论结果如何我都接受法庭判决, 反正出去也是一个人。”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同意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宋某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