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人黄某强与陈某珍正为离婚闹得不可开交,之后两人又在舞厅碰面,陈某珍旁边多了一个舞伴,结果两人大打出手,导致陈某珍受伤。两人当时还是夫妻关系,黄某强要不要赔偿医疗费呢?
2007年5月16日晚7时许,陈某珍和妹妹陈某美与同伴一起到舞厅跳舞。8时30分许,黄某强也进入舞厅,看到陈某珍身边坐着一个男人。
黄某强认为,他虽然已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尚未判决离婚,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陈某珍不应与其他异性亲近。
两人因此发生争执,后被舞厅保安劝说离开舞厅。到舞厅门口时,双方又开始争吵,黄某强先打了陈某珍一拳。小姨子劝架时,又被黄某强一拳打倒在地。
双方扭打起来,一直打到闽清县梅城镇政府门前,被人劝阻后才停止。之后,陈某珍姐妹被送到闽清县医院就诊。
后经法医鉴定,双方的损伤均为轻微伤,各支出鉴定费100元。2007年9月12日,闽清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黄某强行政处罚200元。
陈某珍姐妹还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强赔偿医药费,同时赔偿两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000元。
不料黄某强拒付医疗费,还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要求对方赔偿鉴定费,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黄某强还申辩,陈某珍支出的医疗费、鉴定费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自己不应赔偿。
闽清县法院判决,黄某强首先动手殴打后发展为互相扭打,双方均存在过错,因此互负赔偿责任。
对于黄某强提出的申辩理由,虽然事发时双方是夫妻,但陈某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黄某强提出医疗费、鉴定费是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支付,所以不应赔偿,这种抗辩理由不成立。
法院遂判决,黄某强应赔偿陈某珍姐妹医疗费和鉴定费1000余元,陈某珍姐妹也应赔偿黄某强100元鉴定费。
(福州晚报记者 赵锦飞 通讯员 郑敦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