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律师通过研究近几年,尤其是《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出台后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例,发现近年司法导向越来越明确:在恋爱和婚姻关系中,法院更加注重保护实际付出财产的一方,严厉打击借恋爱婚姻名义索取财物的行为,直接堵死“捞女”套路!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裁判方向中:
一、恋爱期间大额赠与,通常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分手需返还
当前法院主流观点认为,恋爱期间的小额赠与以及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属于常规表达爱意的范围,分手后无需返还。但大额赠与如高额转账、房、车等大件,通常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会支持返还。即使双方曾签署无偿赠与协议,也无法对抗这一规则。当然,如果恋爱时间较长、赠与方有重大过错、双方已形成“事实婚姻”等情形,法院会综合酌定返还数额。
相关案例:(2024)新0104民初13008号
法院观点:虽然按照《恋爱赠与合同》的约定小加向小刘的转账,均是日常性、及时性的支出,均为无偿赠与,在恋爱期间或结束后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返还。但是对于该条款所约定的“日常性”“及时性”的支出应当结合双方彼此的经济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年龄、心智成熟等因素从而综合予以认定。对于小于1,000元以及444.44元、222.22元、1,314元、520元等双方间约定俗成或对增进双方感情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均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性赠与,具有特定的属性。按照双方签订的《恋爱赠与协议》所约定的“日常性”“及时性”的消费支出,不应予以返还。而对于使用大笔的金额购买奢侈品包包、首饰、大牌化妆品、或使用大笔款项用于美容,偿还房屋贷款等明显超过表达爱意或增进恋爱感情的范围,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现双方恋爱已终结,条件不成就,应当对于大额或非必要的生活消费予以返还。
二、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可判决返还大部分彩礼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彩礼。根据上述解释,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嫁妆情况、双方过错、孕育子女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
相关案例: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法院观点: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三、闪婚闪离房产赠与仍可撤销,公证过户不影响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给予房产,通常承载着对婚姻关系稳定存续的合理期待,具有强烈的身份和伦理属性,因此,如果婚姻存续期间较短,对该给予的房产不应简单依据一般的赠与合同规则及相关物权变动规则认定财产权利归属,否则,不仅会损害给予方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益,还可能诱发道德风险。此种认识亦为《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所确认。据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时,给予方请求判令房屋仍归自己所有,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自己无重大过错这两个条件的,法院通常会依法予以支持。即便财产约定已公证甚至房屋已过户,法院也有权依据实际情况重新分割房产。
相关案例:
(1)人民法院报2025.5.15吉林辉南法院案例
法院观点:本案案涉房屋系赵某婚前个人财产,赵某赠与王某房屋所有权份额是为了双方能够顺利缔结婚姻并给予王某一定的保障,而婚后赵某与王某共同生活时间比较短暂,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且在二人分居后案涉房屋也一直由赵某居住使用,故法院酌定二人共有房屋所有权归赵某,本着公平原则,由赵某补偿王某部分房屋折价款。现二人均认可该房屋价值16万元,法院酌定由赵某补偿王某房屋折价款2万元。
(2)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6-07-2-015-001)
法院观点:接受父母赠与后,曹某成为案涉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同年7月17日,曹某即将案涉房屋登记至自己与赵某双方名下,其中赵某占99%的份额,自己仅保留1%的份额。但是曹某与赵某婚姻存续期间约三年半,总体不长,实际共同生活仅六个半月,且曹某离婚又不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当依法判令房产曹某所有。同时,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赵某为办理产权变更支付的税费,应作为其信赖利益予以考虑,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法院依法判令由曹某支付赵某50万元补偿款。
四、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即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法院亦通常判给出资方子女,配偶只能得到补偿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即使登记在夫妻双方或配偶单方名下,只要没有明确约定只赠与己方子女,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离婚分割时,法院不会简单按登记状态或一人一半处理,而是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子女孕育、离婚过错、家庭贡献以及出资来源等因素。如果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法院通常将房屋判归出资方子女,并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如果是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则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确定。
相关案例:人民法院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
法院观点:关于案涉房屋的分割,虽然该房屋所有权已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登记至范某某和许某某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系许某某父母基于范某某与许某某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故结合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事实,判决案涉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许某某补偿范某某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