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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该车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的,但是该车辆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应当认定该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无论继承权人、受赠权人是一方或者夫妻双方,其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本案中,江某的父母出资购买该车辆是供夫妻双方共同使用,未明确所赠与的对象,因此该车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