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法院对口头约定的认定。法院认为,双方共同生活十五年,对男方享有公积金待遇理应知情。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男方公积金和女方名下三个经济实体均只字未提,形成了一种默契状态。在双方均无法证明对方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况下,互不主张分割对方财产的说法更符合常理,法院据此以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口头约定存在,驳回了女方分割男方公积金的请求。
离婚协议效力极高,明知存在的财产,离婚时不提,事后又拿不出漏分的证据,法院一般会认定为自愿放弃。因此签订离婚协议前应当列明财产清单,写清归属和分割方式,不能笼统处理。
同时,口头约定风险极大。本案法院虽认定口头约定成立,但这是建立在双方多年共同生活、各有未分割财产等事实之上,并非普遍规则。若确需口头约定,应保留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涉及大额财产或复杂债务的,最好在签约前委托律师起草或审核协议。
案情简介:
王美与张强于2009年结婚,于2024年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现王美以公积金未分割为由将张强诉至法院。张强以王美当时放弃分割张强公积金,王美的行为损害其财产权益为由对王美提起反诉。
法院观点:
对于王美要求分割离婚时未予分割的张强名下住房公积金问题,因双方共同生活达十五年,王美作为一个从事实体经济的经营者,对于张强享有公积金待遇这一事实应属明知,且在双方协议离婚时王美名下还有三个经济实体存在,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对该经济实体归属存在约定的情况下亦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均未在离婚协议中提及并予以分割,且在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张强提出双方协议离婚时未分割上述财产系因双方口头约定互不主张分割对方的公积金、文具店、托管班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故上述财产不应属于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案例索引:(2025)内22民终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