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离婚遭遇股权分割,《婚姻法》VS《公司法》 离婚,是一对夫妻婚姻关系的终结,除了需要对双方感情做出了断,更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而司法实践中的分割却不只是简单的一分为二,往往牵涉多方主体,适用不同领域的部门法。个中问题错综复杂,一言难尽。 分类: 最新资讯, 本站动态作者:福州离婚网2019年5月2日标签: 福州离婚福州离婚律师福州离婚网离婚律师离婚新闻离婚资讯文章导航上一篇上一篇文章:本站特稿:身份证被冒用结婚后的法律救济——也谈诏安女孩“被结婚”下一篇下一篇文章:最高院民一庭:婚姻登记时一方未到场,是否可认定婚姻无效?相关内容福州律师评析: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协议约定归属该方,还需要另行过户吗?最高院:不需要!协议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无需后续登记2025年9月17日福州律师评析:离婚后有探望权的一方不来看孩子,直接抚养方能申请强制执行吗?2025年9月12日福州律师评析:离婚夫妻互相放弃探望权与抚养费,事后反悔又以孩子名义主张抚养费,能得到支持吗?2025年9月10日福州律师蔡思斌分享: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七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2025年8月28日福州律师评析:男方为结婚送房给女方,离婚时能要回来吗?答案可能和你想的不一样!2025年8月18日福州律师评析:离婚协议约定根据金价按月支付房屋补偿款,金价暴涨后拒绝按约履行,法院如何处理?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