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离婚遭遇股权分割,《婚姻法》VS《公司法》 离婚,是一对夫妻婚姻关系的终结,除了需要对双方感情做出了断,更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而司法实践中的分割却不只是简单的一分为二,往往牵涉多方主体,适用不同领域的部门法。个中问题错综复杂,一言难尽。 分类: 最新资讯, 本站动态作者:福州离婚网2019年5月2日标签: 福州离婚福州离婚律师福州离婚网离婚律师离婚新闻离婚资讯文章导航上一篇上一篇文章:本站特稿:身份证被冒用结婚后的法律救济——也谈诏安女孩“被结婚”下一篇下一篇文章:最高院民一庭:婚姻登记时一方未到场,是否可认定婚姻无效?相关内容福州家事律师分享:全国妇联权益部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202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2024年4月17日福州离婚律师分享:规定妇女“查询配偶财产权”,合理吗?2024年4月12日证监会发文,将进一步封堵“技术性离婚”制度漏洞2024年3月21日母亲长期未抚养孩子且未参与处理后事,则对其遗产无继承权-上海一中院2021继承案例2022年2月11日继承必读!遗嘱公证与继承权公证的四大认识误区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