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被盗物业以1年物业费抵赔
职能部门:未制定相应的赔偿办法,只能靠双方协商解决
■本报记者姜福涛
本报讯一直以来,寄存的电动车频繁丢失,这已经成为车主的一块心病。对大部分电动车主而言,丢失电动车意味着一笔不小的损失,而其中最让他们感到难受的是丢了车还得不到相应的赔偿。
现象:丢车无法获得实际赔偿
读者柯女士家住台江区鑫怡公寓。10日晚,她将电动车停在鑫怡公寓架空层内。11日早,柯女士取车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于是找物业处索赔。
据柯女士介绍,她的电动车是花2600元买的。每个月她都有交寄存费10元。但是车辆丢失后,物业公司迟迟未给予处理。
就此事,记者联系了鑫怡公寓的物业处负责人。物业处工作人员表示,事情发生后,物业的工作人员就找到了柯女士。经过多方进行协商,物业处愿意以1年物业费(约588元)赔偿柯女士的损失。但是,这个赔偿金额,无法满足柯女士的要求。
与柯女士相似的是,12日下午,市民林先生在中亭街购物时,将电动车停放在一看车点后到商场购物。然而,购物归来后,林先生发现自己的车辆不见了。由于未向看车人索要保管凭证,林先生也只能自认倒霉。
市执法局市容处:丢车主要靠协商解决
记者采访发现,如何获得相应的赔偿是电动车主丢车后面临的一大难题。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容处负责两车代管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保管凭据,经公安部门确定失窃的,监管人员就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目前职能部门未制定相应的赔偿办法,因此,对于赔偿金额问题主要靠双方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往往走法律程序。
没有保险公司为电动车保险
昨日,记者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了解到,由于福州的大部分电动车都没”户口”,因此,目前中保财险还未开办电动车保险业务。
之后,记者又从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华安保险等保险公司了解到,各家公司均未开办电动车保险业务,而全国其他地方也极少有保险公司推出此类险种。大部分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表示,由于机动车出险率太高,因此很多公司连摩托车失窃险都已不再开展,何况电动自行车。
律师:车管员及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认为,消费者在交费停车点寄车,与代管员或物业间就形成了保管合同,保管员应尽到相应的保管义务。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代管员应按寄车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也就是说,代管员应赔偿的金额为扣去折旧费后的失车价值。
蔡律师同时还指出,电动自行车折旧费的算法目前也没有相应约定,因而具体算法应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