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夫妇对婚后居住在男家还是女家意见不一而产生矛盾,新郎沈先生一纸诉状要求与新娘张小姐离婚。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沈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4年10月,沈先生与张小姐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春节,两人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后建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双方为婚后居住在男家还是女家意见不一产生矛盾,故使原定于2006年春节举行的结婚仪式被迫取消。据此,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小姐离婚。
在法庭审理中,沈先生认为,因双方对婚后居住地意见不一,无法共同生活,因此要求离婚。张小姐则认为,结婚登记后不久,自己曾怀孕做过人流手术,这能证明双方关系是亲密的,故不同意与沈先生离婚。因沈先生与张小姐各持己见而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先生与张小姐办理结婚登记后虽未共同生活,但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之间的主要矛盾仅为对婚后居住地意见不一所致,且张小姐做人流手术至今身体尚在恢复中,因此沈先生提出离婚尚属草率。只要双方在产生矛盾后彼此多些沟通,为消除隔阂多给对方一些尊重、宽容和谅解,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