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夫妻,在孩子的抚养权上,双方得到的判决竟大相径庭(本报2006年11月27日进行报道)。经过20多天的调查,阳城县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出现两份内容不同的判决书”不属“故意伪造”。而该案当事人田女士对此说法难以认同。
阳城县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这份调查报告显示:1999年10月13日,宁某某到庭领取了内容为“双方婚生子宁某由被告田女士抚养,宁某某支付抚养费1万元”的离婚判决书,随后将此判决书向当地民政局递交。同年12月24日,田女士到庭后拒收判决书。对此,法院“主审人柴某某作了笔录”,并经在场律师及法院书记员宋某某见证签字。当时法院分管院长“要求主审人柴某某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沟通”。2000年6月2日和30日,两份“按原被告的调解意向做了改动”后“重新制作的判决书”分别被送达原被告签收。调查报告解释说,因为宁某某“已将自己收到的第一份离婚判决书送到民政局,本院送达后来的判决书时未收回此份”,从而导致阳城县民政局所存原判决书与田女士所执判决书不同。阳城县法院据此认为,出现两份内容不同的判决书不属故意伪造,是“为了化解矛盾,在尊重当事人调解意向的基础上,更改判决内容时出现程序差错”。为此,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建议该案原主审法官柴某某做出深刻检查,并在全院通报批评。
对阳城县法院的调查结果,田女士否认曾经拒绝接受法院第一份判决书。她解释说,7年来,自己只在2000年6月30日接到过法院的一份判决书。田女士认为,法院调查报告所认定的某些细节多有矛盾:宁某某于2000年6月12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结婚申请,为何要提前近8个月向民政部门递交相关的离婚判决书?又是什么原因让法院无法将第一份判决书从民政部门收回?
当地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既然当年已对该案做出判决,在田女士不服判决的情况下,按照规定,一审法院不能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