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家事律师 微信公众号
我结婚两年,女儿刚满一周岁,可是面临离婚地步了。我妻子抓到了我手机里的一些所谓“出轨”证据,就大吵大闹要离婚,其实那些都是我平时和客户应酬的事,并非有什么出轨对象,其实我很爱我的妻子,她漂亮有文化,当初是我主动追求的。她拿那些“照片”当证据,认为我对婚姻不忠实,坚决要离婚。为了安抚她,曾经按照她的意思写了离婚协议书,孩子归我抚养,房贷(两人名下)我还,以后房子过户给孩子,给女方150万经济补偿,分两年付清。房子首付二百五十多万,几乎全是我父母出资,她家和我们三个仅仅出了不到50万。可是,协商过程中,她变本加厉,不断加码,要求我借款或贷款把贷款还清,再给她150万补偿,还不承担孩子抚养费。我算了一下,房贷还有三百万,我一共要给她连房带钱一共七百万,我不仅倾家荡产,还要背负几百万债务。我不答应,她就去我父母家里闹,去我单位闹,还骚扰我女同事及其家人,认为我跟女同事也有事儿,搞得人家要起诉她。我们都互相报了好几次警了,搞得警察也很烦很无奈。更为过分的是,她拿走了我的手机和所有证件不还我,取走所有银行卡的钱,派出所也不管。我目前的工作很好,收入也很高,但经过她这么一折腾,我的工作已经没法干了,面临换岗或离职,损失太大了,我怎么做似乎都不对,怎么都不能满足她的诉求,我让一步她就进一步,我答应给她三百万,还是不答应。我整个人快崩溃抑郁了。她说手里掌握着我的“黑材料”要举报,达不到她的要求就把我送进去,简直疯狂了。接下来,不知道该怎么办?能搞告她敲诈罪吗?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想到了网上热议的苏享茂的案子,很多人认为苏妻翟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实际情况怎么样呢?迄今为止,我们并没有看到相关的关于翟女被追求刑事责任被判刑的报道。
翟女抓住苏享茂“灰色经营”(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成立非法经营罪)和偷漏税的软肋,以告到派出所相胁迫,逼使苏享茂给付1千万元的,似乎也满足了人们对敲诈勒索罪的印象,不少律师也撰文称翟女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是,问题的关键不是翟女威胁的内容,即不在于她的行为是否可以归属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而是作为妻子,敲诈丈夫的钱财,能否满足敲诈勒索罪对行为对象的要求?
《刑法》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从抢劫罪开始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终,犯罪对象都规定为“公私财物”,依据刑法的法益保护原则,此处的公私财物必然被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包括其他单位的),指在民法上行为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的有经济价值的物。而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正如夫妻关系的本质一样,在法律中并不能得到清晰的回答,这是本案能否成为犯罪绕不过去的环节。
举个例子:
妻拿走夫的钱包,消费数万元。
如果人物关系换为邻居,邻居从夫钱包中拿走数万元消费。
在邻居构成盗窃罪的情况下,妻的行为在中国并不按照犯罪追究。
夫妻是一对很特殊的身份关系,没有血缘却比血缘联系更紧密。《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列举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物范围后,特地增加一句“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且在司法解释里对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上予以拒绝。这就意味着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彼此都是100%的权益人,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利用甚至损害,另一方都无法获得赔偿,进而夫妻任何一方也不是刑法上适格的受害人——因为刑法无法将此种情况确认为损害“他人的财产”。
即便是个人财产,也是可以约定归对方所有或共同所有。比如《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离婚进行时,身份关系还没有解除,就算是威胁、敲诈,也有法可依。比如《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可以约定个人财产为夫妻共有或按份共有,也可以归对方所有,而离婚时,对方以”困难“和“补偿”为理由要赔偿要分手费,不管要多要少,法律并不干涉。至于给多少,那也是你给不给的选择题。
对于苏案而言,如欲追究翟女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是:
1、事实问题:翟女要求苏享茂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苏的个人财产?
2、法律问题:刑法对个人财产是否保护其不受配偶的侵犯?
显然,法律并没有规定配偶之间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既然苏某的案子这么轰动都没能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你的案子要想按照刑事案件办理岂不是更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