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男方主张返还彩礼的主要理由是“双方长期异地分居未共同生活”。但在法律上共同生活并不以物理上同住为唯一标准,共同生活不等于天天住在一起,异地的夫妻只要保持稳定的家庭联系、共同经营婚姻,同样属于共同生活。本案中,异地工作状态是婚前就已形成的,并非女方主观造成,双方休息时间居住于宁夏家中,可以认定双方已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
此外,女方亦举证彩礼大部分用于购买黄金首饰、拍摄婚纱照、婚庆化妆、购置衣物及家具家电。相关花费均是建立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必要合理开支,大部分彩礼亦被实际消耗在双方的婚姻生活中。综上,法院全额驳回了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
案情简介:
2022年,惠某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作,王某甲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工作,二人确立恋爱关系。2023年3月29日,惠某与王某甲订婚时,惠某给付王某甲彩礼166000元。2023年6月6日,惠某与王某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2023年9月29日举办婚礼。二人婚后处于异地工作状态,休息时间二人回银川家中,未生育子女。2025年9月,王某甲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工作。2025年12月29日,惠某与王某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记载的离婚原因为性格不合。因惠某要求王某甲及其父母退还彩礼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惠某与王某甲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立合法婚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达两年半,已实现给付彩礼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核心目的。虽然婚后二人大部分时间在异地工作,但该工作状态系婚前就已形成,并非王某甲主观原因造成。王某乙、赵某接收166000元彩礼后,王某甲将大部分彩礼用于购买黄金首饰、拍摄婚纱照、婚礼所需的婚庆、化妆、购置双方衣物及婚后家庭所需的家具家电,上述支出均系为筹备婚礼、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必要、合理开支,该部分彩礼已实际消耗于双方婚姻共同生活之中,并非由王某甲方占有、获益。据此,惠某要求王某甲、王某乙、赵某返还彩礼16600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二审宁夏石嘴山中院观点:
本案中,惠某与王某甲2023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25年12月29日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两年六个月,虽然两人系异地生活,但王某甲往返于生活地点和工作地点,双方已形成共同稳定生活,且惠某未提交证据证实给付彩礼导致其及家庭生活困难,故惠某要求王某甲、王某乙、赵某返还彩礼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惠某上诉称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承诺返还彩礼,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不利后果应由惠某承担。
索引案例:(2026)宁02民终7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