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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接到咨询:小车司机开车碰上骑电瓶车的人,双方车辆都有一点划痕,但人并没受伤,所以小车司机当时没停车直接走了,后来电瓶车主报警,交警称将扣车20天。对此,小车司机倍感冤枉。
面对上述情况,不少人疑问:小车司机的行为该如何认定?能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对此蔡律师解析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不得逃逸的法定义务。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的行为。
很明显,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在主观上必须有逃避法律追究责任的动机,逃逸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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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本案,小车司机在发生事故后,虽开车离开,但主观方面,小车司机的离开仅是因为认定对方无受伤害,故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省去下车的麻烦,其仅是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并非是要恶意逃避法律责任;从客观方面,其行为亦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小车司机虽然开车离开,但其行为尚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但鉴于本案双方车辆确有碰撞或有相关划痕,且交警已介入处理的情况下,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警方应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痕迹鉴定,为此交警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20日,一般不超过30日。故基于本案的情况,从时间成本等方面考虑,建议小车司机与电瓶车主协商解决此事,没必要对碰车事实进行否认,因为根据划痕等鉴定结果,交警同样可认定事故责任。
此种情况在现实中比比皆是,皆因司机掉以轻心或图省事所致。即便未造成人员伤亡,作为行为主体,司机本应下车查看情况,能与对方协商则尽量协商解决,无需协商的亦可以通过拍照保留相关证据,有需要应立即报警,并且立刻通知保险公司等。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不作任何处理即自行离开事故现场。如一旦被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则需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责任认定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行政处罚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事责任重。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损害赔偿重。肇事车辆逃逸,车子在投保的前提下,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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