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未婚同居时两人分手,同居期间购买的财产该怎么分?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判决一起案件,可以给读者一些提示。
同居10多年分手 车房怎么分
1993年,陈军(化名)与陈红(化名)同居,于1995年7月生下一个女儿。
1998年7月,陈红购买了福州市六一中路某花园单元房一套。2003年11月,陈红又购买了奇瑞小轿车一辆。
2004年10月,陈红又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鳌峰街道江滨大道某花园一套130多平方米的房子,总价约75万元,首付23万元。此外,2005年陈红还与某公司签订《股东协议》,投入约71万元。
此后,双方感情不和,陈军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平分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子、车子等。
后陈军同意女儿由陈红抚养,并愿每月付1500元生活费至其18周岁,同时不再请求对六一中路某花园单元房和奇瑞小轿车进行分割。
女方名下财产 分一部分给男方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原告陈军不再请求对六一中路某花园单元房和奇瑞小轿车进行分割,诉争财产只剩江滨大道某花园的房子和陈红在某公司的股份。
法院审理认定,依据原告陈军申请调查收集的银行存款凭证证实,双方经济来往频繁,且该财产系双方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
考虑到与某公司签订股东协议是以陈红的名义,而江滨大道某花园的房子现由陈军还贷,同时适当照顾女方,法院最后判决如下:
一、解除双方同居关系;二、非婚生女随陈红共同生活,陈军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三、以陈红名义按揭贷款购买的江滨大道某花园的房子归陈军所有,剩余贷款由陈军负责;四、以陈红名义与某公司签订的股东协议中陈红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其所有;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陈红辩称财产均登记在其名下,均为她的合法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陈红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院。近日,市中院维持原判。
同居财产纠纷案 一般“谁出资归谁”
据市中院有关法官介绍,我国法律对未婚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的规定比较泛。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一般遵循“谁出资归谁”的原则,依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来认定财产的归属问题。
如果双方都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出资情况,又存在很大争议,法官一般会按共同共有来认定。同时,分割财产时,一般会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并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
(福州晚报记者 周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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