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阿秀与阿永结婚后购买了一辆出租车的经营权,随着双方的关系日渐紧张,两人在出租车经营权问题上产生了纠纷,最终闹上法庭。日前,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还没有离婚,出租车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进行经营管理,遂判定两人一人一个月,轮流经营出租车。
阿秀夫妇结婚多年,共同拥有一辆出租车的所有权。去年初,阿秀与丈夫因故闹离婚。双方打起离婚官司后,出租车的经营权也成了双方的矛盾焦点。
阿秀认为丈夫独自占有出租车,剥夺了她对车辆的经营权,遂以阿永拒绝她经营该出租车,独自占有经营款,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出租车经营利润的一半,同时判双方共同经营出租车。
去年12月,仓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理时,阿永辩称,两人仍是夫妻,共同在一起生活,出租车经营收入只够家庭生活开支。
阿秀则辩称,阿永独自占有出租车经营权和全部经营款,拒绝向其支付生活费。她与阿永分居后长期住在娘家,生活无着落,仅靠亲属接济维持生活。
庭审时,双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各自找来证人,但由于证人都是双方的亲属,与双方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且双方都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各自的主张,法院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出租车为阿秀与阿永共同所有,应归夫妻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是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况下方可请求分割,而诉讼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双方共有的基础尚未丧失,况且阿秀也无证据表明存在必须分割财产的重大事由,因此对于阿秀要求对方支付出租车经营利润的诉请,法院不予以支持。但该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进行经营管理,因此阿秀要求与阿永共同经营出租车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遂作出判决。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金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