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按照习俗办理婚礼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孩子出世后,这对男女却开始“闹离婚”。两人都拒绝抚养孩子后,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日前,晋安区法院判决女方抚养孩子,男方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2005年3月,大强经人介绍与小华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见过双方父母后,双方商定于当年5月1日结婚。
当年5月1日,两人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办结婚登记。
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两人都期望孩子的出生能改善紧张关系。2006年2月,小华生下一名女婴,但不久,双方又开始冷战。
近2年后,大强以小华不能照顾家庭,经常夜不归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小华之间的同居关系,并要求所生女儿由小华抚养。
在庭审中,大强称其经济来源不稳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希望孩子由女方抚养。小华称她夜不归宿是因为她从事的是护理工作,这本无过错。她的父母健康状况不佳,加之自己被一所学校录取,要花大量时间学习,拒绝抚养所生女儿。
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被告小华经济收入高于原告大强,又有事护理方面的工作经验,对于抚养幼小女儿使之全面成长比原告更有优越性。原告大强不直接抚养女儿,但对女儿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判令大强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
(福州晚报记者 姜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