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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要分割,这大家都知道。但婚宴上收的礼金算不算共同财产呢?近日,闽清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当事双方签订了离婚调解书,一致同意平均分割包括礼金在内的共同财产。
聂先生今年28岁,闽清人。去年2月,岳父陈某经人介绍准备招他为上门女婿。随后,他在岳父家住下,帮助装修房子。半年后,他与陈家大女儿陈小姐领了结婚证。可是,新婚才4天,妻子就提出要离婚,原因是她原来的对象回来了。次日,妻子就离家而去。
今年3月底,陈小姐向闽清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事后经调解撤诉。10月16日,她又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她表示双方是包办婚姻,没有感情基础,没有夫妻生活,离婚没有财产纠葛。
聂先生却认为,当初是经陈小姐同意才办理婚姻登记。婚后,他购买了2000多元的电器,两次结婚喜宴上,双方亲朋送给新娘子的见面礼,合计万元以上,都应算成是夫妻共同财产。他同意离婚,但共同财产应合理分割。
闽清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后,男方个人出资2118元购买的电器系夫妻共同财产;婚宴上亲朋好友给付的金器和现金,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一致同意上述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由陈小姐折价补偿给聂先生。
(福州日报记者 卢洪珍 通讯员 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