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5年,男朋友说分手就分手,遭受感情重创的A女士昨日向记者哭诉,并希望能通过法律手段讨回自己应得的权益。
同居5年
从恩爱到争吵
A女士离婚后,经人介绍,于2001年认识了在某医院工作的B先生。
当时,B刚离婚不久,两人情投意合,遂商量买房同居。买房需要9.8万元,B当时的积蓄不够,便要求A女士拿点钱,A女士爽快地拿来1.2万元。
这样,两人在新买的房子里同居了。
A女士47岁,B先生52岁,两人的孩子均已成年。在同居的头两年,他们双进双出,形影不离,朋友们都感觉他们找到了归宿。A女士曾提出登记结婚,但B诚恳地说:“现在买房还欠了一些‘饥荒’,等把债还上,咱们再结婚”。
B每月工资约3000元左右,很快就把买房欠的外债还清了。A女士又提出登记结婚一事,B又说:“等攒些钱,我们宽裕点再结也不迟!”这样一拖再拖,两人的感情从最初的甜蜜恩爱渐渐出现了裂缝,于是开始不断地争吵。争吵的原因是A女士总给自己的儿子打电话,“过份关注儿子”,B先生无法理解,甚至无法容忍,战争升级。
采访中A女士不停的哭泣,她不理解,自己付出那么多,为什么对方一点情义也不讲。
据了解,同居期间,B每月付给A女士400元生活费用于买菜做饭以及家庭各项支出,其中包括电话费、水费等。后来因消费水平提高,生活费涨到600元。自2004年开始,生活费涨到了800元/月。然而,自2005年8月以后,两人因生活琐事常常误会并吵架,B再也没有付给A女士生活费。同时,B凡事总是疑神疑鬼,自己布兜的钱少了,也认为是A女士私拿的。
分手
伤害多于补偿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当记者给B先生打电话了解情况时,他竟然将记者当成了“婚介所介绍来的”,看样分手才一个月,他没闲着。
在询问了记者的年龄、婚姻状况后,B先生同意见面。第二天见面时,B仍以为记者是来应征的。当问及他同前女友A女士的分手原因时,他愣了,淡淡地说:“感情不和,我们不可能在一起了”。
为什么拖了5年之久都不结婚,B先生说,有两次要去登记了,因为别的事耽误了。当记者称是A女士的朋友时,B的情绪激动起来:“分手时,我给了她2.5万元,其中1.2万元是当初借她的买房钱,剩余的1.3万元是补偿,就这么多了”。
整个谈话过程中,B都在用一些过分的词汇形容A女士。
目前,A女士已无家可归,只好暂住儿子家,儿子马上要结婚,自己又将无处可去。“与B同居5年多,到最后一无所有,是我万万没想到的。”A女士说,离婚后,他本来期待遇上一份正常的感情,建立个家庭,谁知到头来,依然是泡影。已患有严重神经衰弱的她,现在彻夜难眠,甚至不停地给记者打电话,询问自己到底该怎么办?是否可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一些赔偿?
同居女士
有没有办法维权
昨天,记者与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刘东斌律师取得了联系,刘律师认为:《婚姻法》不保护非婚同居者的利益关系,A女士无法证明其同居5年期间,两人的财产是共同所有的,因此也无法分割。至于精神补偿,目前也无法律支持。刘律师说,正因为没有婚姻做保护伞,感情会更脆弱,当事人动辄分手,和则住,不和则分,一切就像游戏那么简单,甚至连离婚的手续都节省了。
同样,市妇联的专家也认为:没有资料证明同居或“试婚”会带来牢固的婚姻,相反,在市妇联的来信来访统计结果中,婚前同居更容易导致婚后离异。同居毕竟不是一种受《婚姻法》保护的婚姻生活状态,所以双方也就不可能像珍惜婚姻一样珍惜同居的生活。
另外,在现今社会,非婚同居往往还要承受来自父母、亲朋或社会舆论等各个方面的压力。如果两个人分手,不仅没有法律对权益的保障,而且对今后择偶、婚姻等也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一些老年女性最后只能落个免费“保姆”的结局。同居失败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特别是女性,因为女性感情专一、持久,受到的伤害也就越深,甚至会给女性带来无穷的后患。同时,也给了婚姻骗子们可乘之机。因此,女性要学会自我保护,自尊、自爱、自立、自强,远离未婚同居,履行法律手续走入婚姻殿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