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取药只有盒子不见药物
医院同意补药却不认错,律师认为举证难责任难分
■本报记者姜福涛
本报讯在医院药房取药后,发现药盒内没有药,患者曹小姐找医院理论。院方表示自己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责任在患者自身。经过两天的交涉,院方给患者补了一只药膏。然而,和解后的双方依然认为责任在对方。
上周六,由于阳光暴晒,曹小姐背部皮肤发生病变。当日中午,市民曹小姐到市皮肤病医院就诊。经诊断,医生给曹小姐开了处方。交了药费后,曹小姐到药房取药。在取药窗口,曹小姐接过工作人员递给她的一袋药物后,就带着药物回家去了。
回家后,曹小姐发现一种名为“适确得”的药物包装盒内没有药物。曹小姐当即拨打了医院的电话,提出包装盒内没有药物。经过交涉,值班的工作人员表示,此事情况特殊无法处理。
之后,值班的工作人员将医院一名副院长的电话给了曹小姐。联系了副院长后,曹小姐被告知,她可以到医院取回药膏。对于这位副院长的处理方案,曹小姐并不满意。曹小姐认为,发生这种意外,是院方的过失。因此,她提出如果由她再次到医院取药,院方必须出交通费。如果院方不愿意付交通费,院方应派人将药送到她家。
对于曹小姐的提议,这位副院长并未接受。对此,曹小姐也很无奈。
上周日,曹小姐来到市皮肤病医院,与院方交涉此事。该院的王院长表示,在取药窗口上方,院方张贴了“当面清点,离柜后概不负责”的提示,因此院方对此无责任。但是,考虑到医患关系的和谐问题,院方愿意补给曹小姐同品牌的药膏。但是,院方不能支付交通费给曹小姐。
曹小姐认为事情的发生主要是院方的责任,因此拒绝了王院长的解决方案。
上周日下午,双方经过协商,院方委托人将一盒“适确得”药膏交给曹小姐。然而,尽管医患双方达成了和解。但是,双方一直认为自己对此没有责任。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福建法律咨询网律师蔡思斌。蔡律师认为,由于双方进行的是“即时交付”的交易,因此双方都无法证明交付时药盒内是否有药物。院方在取药口张贴的提醒有一定的免责效力。但是,如果患者无法举证院方有过错,后果也只能由患者自负。
蔡律师表示,由于“即时交付的交易”举证困难,责任往往无法确定。因此,消费者在收取商品时,应尽量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不利的责任往往得由消费者自己承担。